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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罔顧民眾用藥安全!」,「執政當局竟然違法行政!」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40期)
   記者:藥師公會全聯會 曾中龍 秘書長
   日期:
 
   

 

 

 

核准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可左手看診、右手調劑 並給予健保調劑費給付
 

民國100年9月30,藥師公會全聯會得到消息,衛生署就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之執業登記及管理規範事項,以衛署醫字第1000210648號函予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函中說明一之(五)載記「醫師兼具藥師之資格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再……。」要求配合辦理,副本並抄送健保局,要求健保局 有關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執行調劑應予給付。筆者看完該函文內容,心中只有一個感覺:「衛生署怎麼會漠視民眾用藥安全、違法行政至此地步?!」

罔顧藥事法102條的明文規定

藥事法102條明文規定在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將醫師調劑權限縮在必須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條件,方得為藥品之調劑:1、 具有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2、 須依自開之處方3、須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之下

醫師可以依自開處方調劑,僅限同時具上述三種條件下,方得為之,絕不因醫師具有藥師資格時,即可同時兼具兩種身分,左手看診、右手調劑。但前述衛生署之函文除了與國家「醫藥分業」政策相違背外,且有違反藥事法102條規定,僅以乙紙函文即擴張醫師調劑權且要求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並要求健保局研議給予給付。衛生署此舉,恐已有違藥事法規定,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規定。容或衛生署在該函說明一以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理由,意圖以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來為其違法行政自圓其說,然事實勝於雄辯,憲法第23條明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人民權利是得以法律限制的。而藥事法102條就是基於增進民眾醫療用藥安全之公共利益及舉世所遵「CHECK & BALANCE」之醫藥專業、專人分工原則下,而限縮醫師除在法定例外情形下,不得同時兼具兩種或以上醫事人員執業資格之規定,也就是醫師不得同時兼具醫師及藥師兩種執業身分,故藥事法102條與憲法並無牴觸,衛生署實不應以此理由掩飾其違法行政

違法擴張調劑權、違反醫業分業政策

筆者不禁要問,難道全國約400多位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的違法擴張調劑權及亟欲要多違法獲得一些健保調劑費給付,竟然優於人民用藥安全、國家「醫藥分業」 政策、法律規定及藥事人員的專業尊嚴嗎?當藥事法102條業已明定,醫師僅能在法定之例外情形下,得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則筆者要強調的是,醫師可以依別的醫師所開處方調劑嗎?答案當然不行。所以,醫師必須要將處方箋交付具有法定資格之藥事人員調劑(藥師、藥生),當然,如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為了調劑要放 棄其醫師執業登記而就藥師,那我相信,各縣市藥師公會必定張開雙臂歡迎其入會。然而,衛生署曲解藥事法102條規定,認為該條僅是規定專業上分工,而非指專人分工,那筆者也來東施效顰玩一下法律文字遊戲,請教衛生署,何謂「分工」?分工當然是指將一項工作分配予二人

以上共同合作完成,如果自己一人將工作包攬予一身自行完成,哪叫分工?請衛生署不要再錯下去了。

另外,筆者在幾個月前即已聽聞衛生署恐在今年底以前,會做二件事:一、開放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縱無藥事法102條規定之例外情形,仍得依自開處方調劑。二、開放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僅以50小時所訓練之人員為「確具中藥知識人員」,讓其調劑中藥。

筆者初聽此訊息根本無法相信,還向告知訊息之人笑稱不要亂講污衊衛生署了。如今,第一件事竟不幸成真,那第二件呢?我想,恐怕也極有可能。

「全體藥師、藥生站出來,捍衛用藥安全」

最後,筆者在此大聲呼籲全體藥師、藥生站出來,為了全民用藥安全、國家政策維護、法律規定的捍衛及藥事人員的專業尊嚴,請大家共同來請衛生署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廢止上述函文命令並切勿再讓上揭第二項聽聞變成事實。

更請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吳院長、立委諸公及監委青天們,好好督促衛生署,不要讓其再做錯事,筆者還要奉勸衛生署,如朝令錯,夕改又何妨!否則,恐怕人民及所有藥事人員將會對此相當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