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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Fluoroquinolone類成分之口服劑型及注射劑刑藥品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記者:
   日期:100年09月27日
 
   

 

 

 

主旨:公告含Fluoroquinolone類成分之口服劑型及注射劑刑藥品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文獻指出,含fluoroquinolone類成分之口服劑型及注射劑刑藥品具有使重症肌無力惡化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該類成分藥品之風險與效益後,該類藥品之仿單「警語」應加刊「本藥品具有使重症肌無力惡化之風險,具有重症肌無力患者應避免使用」。
二、凡持有前項成分藥品許可證者,應於100年12月31日前至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中文仿單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者,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