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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不再給付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調劑費,藥師公會全聯會: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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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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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委員洪昭男9月7日提出調查報告,「健保局自100年7 月1 日起,對於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調劑,不再給付藥事服務費及藥費,與藥事法102 條規定旨趣不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對此,藥師公會全聯會提出不同看法,並發文給監察院長王建,強調「健保局自100年7月1日起不再給付兼具藥師之醫師調劑費之作為,並無違誤」。

全聯會認為,就「藥事法第102條之見解恐與藥事法102條立法意旨有所違誤,如任兼具藥師資格之醫師得同時做兩種醫事人員資格之執業登記,並獲健保給付」,此舉恐將造成嚴重戕害民眾之醫療用藥安全。

藥師公會全聯會指出,藥事法102條之立法理由及目的有二:
(一)專責分工,各司其職。
(二)保障民眾之醫療用藥安全。

全聯會指出,按醫師之調劑權非在是否具有藥師資格,依藥事法第102條第一項即明訂醫師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此已明確宣告醫師本即具有調劑權,但基於保障民眾醫療用藥安全及專業專責分工之理由,故藥事法102條第二項乃予以限縮醫師調劑權,僅在例外情形得為調劑。從藥事法102條已明確可看出,非有法定事由者,醫師不得兼具診療及調劑之角色,其立法意旨不喻自明。

全聯會強調,目前國內醫事人員之負荷業已過重,醫師因過勞死之案例屢見不鮮,而所謂血汗醫院亦時有耳聞,試問,醫師在其醫師角色上之工作量已不堪負荷,還能有時間親自調劑嗎?屆時,為了符合向健保局請領調劑費給付之規定,也只是醫師在處方箋上再加蓋其藥師職章確認而已,則台灣早年醫療院所盛行的由醫師娘、小妹等調劑之情形恐將死灰復燃,那民眾醫療用藥安全之權益何保?且藥事法102條所規定專業、專責分工與醫藥間「CHECK & BALANCE」舉世所遵之原則,將蕩然無存。

依衛生署醫事處調查,國內同時兼具藥師之醫師約有四百多位。全聯會強調,監察委員豈可為保護少數人之權益的不當擴張,卻罔顧全國民眾的醫療用藥安全及全國近五萬名藥事人員之權益,而健保局自100年7月1日起不再給付兼具藥師之醫師調劑費之作為,並無違誤,但依該調查報告中就藥事法第102條強調其規定非限制「專人分工」,而係「專業分工」,如此錯解法律條文,實令人遺憾!請問,何謂「分工」?如非屬須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工作,又豈需分工,而醫療即是需要高度專業之團隊合作完成之工作。

全聯會要求,王建院長就洪昭男委員的「健保不再給付兼具藥師之醫師調劑費」調查報告,應再次召開會議討論,確認其內容,俾保民眾權益,並免行政機關因壓力而導致錯誤的行政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