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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瓶蓋塑膠內膜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記者:
   日期:100年09月22日
 
   

 

 

 

有關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用聚氯乙烯(PVC)材質之衛生安全,衛生署早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聚氯乙烯 (PVC) 材質等塑膠材質,除必須符合該衛生標準一般規定中「塑膠類」規定外 (其中材質試驗規定鉛、鎘必須在 100 ppm 以下,溶出試驗規定塑化劑 DEHP 及 DBP 之分別為 1.5 ppm 及 0.3 ppm 以下);另外 PVC 材質還必須符合塑膠類之規定中「聚氯乙烯 polyvinyl chloride, PVC」之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衛生標準詳見附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歷年均透過市場監測,瞭解其衛生安全,去(99)年度抽驗市售塑膠類食品容器具產品之塑化劑含量共68件,檢驗結果皆符合衛生標準。

目前國際上,除日本禁止含 DEHP 之PVC產品與含油脂類食物接觸外,並無任何國家禁用 PVC 材質使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未來除了加強抽驗外,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會邀請專家討論 PVC 材質使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管理。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業者製造各類食品容器具應注意其衛生安全,同時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民眾使用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以維護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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