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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不良藥品反應通報系統
   記者:
   日期:100年09月19日
 
   

 

 

 

主旨:公告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因研究顯示糖尿病患者長期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存在有些微提高罹患膀胱癌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後採行下列措施:

一、所有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注意事項,加刊內容為:「在為期二年的致癌性研究中,於公鼠的膀胱發現腫瘤。在為期三年的兩個試驗中,比較pioglitazone和安慰劑或glyburide,報告顯示罹患膀胱癌的患者中,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的患者有16/3656(0.44%),未服用的患者有5/3679(0.14%)。若排除服用試驗藥物未滿一年即診斷為膀胱癌的患者,則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的膀胱癌患者有6例(0.16%),服用安慰劑的膀胱癌患者有2例(0.05%)。一項為期十年的進行中觀察世代研究,其五年期中報告發現,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與未服用的受試者相比,罹患膀胱癌的風險為HR(風險比值/Hazard Ratio)1.2 [95% CI(信賴區間/Confidence Interval)0.9 - 1.5] 統計學上未達顯著差異。若與從未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的受試者相比,服用者持續治療時間超過十二個月,其風險為 HR 1.4[95% CI 0.9-2.1],統計學上未達顯著差異。治療時間超過二十四個月其風險則達到統計學上之顯著差異,為 HR 1.4[95% ci 1.03-2.0]。五年期中報告指出,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超過十二個月,會增加膀胱癌發展的機會(未服用pioglitazone成分藥品約7/10000,服用則約10/10000)。綜合上述動物實驗資料與觀察性研究報告,顯示在人類長期(≧2年)使用含有pioglitazone成分,可能會增加罹患膀胱癌之風險,雖然目前資料尚不足以證明此因果關係,但業於癌細胞活躍的膀胱癌患者不應使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針對有膀胱癌病史的患者,則應同時考是pioglitazone控制血糖之益處與癌症復發的未知風險,以權衡弊。

二、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持有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執行「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Risk Management Plan;RMP),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審定後,再另行公告。
(一)醫師處方本藥品時之「用藥評估暨篩選表(Physicians' evaluation and checklist)」。
(二)「病人用藥預知(Medication guide)」。

三、凡持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須於公告起一個月內提出「仿單」變更之申請及檢送「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辦理相關事宜,無須繳交規費,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