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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仁碩實業有限公司持有之「“艾美“人工水晶體(衛署醫器輸字第010833號)」、「“艾美“玻璃體替代物(衛署醫器輸字第008720號)」2張藥物許可證,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3月31日公告禁止輸入及販售前述藥物許可證產品,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立即下架回收,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4月08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43324號
 
   

 

 

 

主旨:
有關仁碩實業有限公司持有之「“艾美“人工水晶體(衛署醫器輸字第010833號)」、「“艾美“玻璃體替代物(衛署醫器輸字第008720號)」2張藥物許可證,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3月31日公告禁止輸入及販售前述藥物許可證產品,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立即下架回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3月31日署授食字第1001602933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違者將依同法第94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苀以下罰鍰」,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下架回收,以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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