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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協助轉知辦理退會、移轉等事項之會員,停業或歇業須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至各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程序,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00029854號
 
   

 

 

 

主旨:
請貴會協助轉知辦理退會、移轉等事項之會員,停業或歇業須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至各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程序,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有關各醫事人員於停業或歇業後未依各法規規定期限內至各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停業或歇業致違法受罰,為避免各類醫事人員觸法,請    貴會於醫事人員辦理退會手續時,協助告知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至各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停、歇業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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