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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前核發之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於改制後暫無須辦理許可證製造廠地址變更手續,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02323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前核發之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於改制後暫無須辦理許可證製造廠地址變更手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1月04日署授食字第0991619747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有關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設廠地址未遷移,僅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未更改之情形者,廠商得配合改制後之實際變更後地址自行調整,無須辦理許可證製造廠地址變更。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1月04日署授食字第0991619747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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