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貴局要求特約藥局健保IC卡應全面上傳事,本會意見詳如說明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99)國藥師瑞字第 991693 號
 
   

 

 

 

主旨:
有關  貴局要求特約藥局健保IC卡應全面上傳事,本會意見詳如說明,請  鑒核。

說明:
一、茲因  貴局近日發函予健保特約藥局要求自本年11月1日起健保IC卡應全面上傳,對於  貴局為建立民眾完整藥歷及有利醫療費用支出勾稽之政策,本會素來呼籲所屬縣市藥師公會應協助輔導特約社區藥局配合政府政策,合先敘明。

二、然本會在與  貴局協商討論此政策之推動時,即一再強調請  貴局務必詳加考量相關配套及依各特約藥局每月處方箋收受量,分期分階段實施,以免導致處方箋收受量不足特約藥局之經營,更形雪上加霜,而無法生存。

三、惟  貴局近日頻頻發函似欲強制要求特約藥局全面執行IC卡上傳,而未考慮社區藥局生存問題,致各縣市社區藥局強力反彈並擬串聯退出健保特約。

四、本會迫不得已於本年9月15日特召開健保IC卡上傳政策因應會議並於10月5日臨時理監事會議獲得共識,並提建議如下,供  貴局參酌:
1、月平均處方箋收受量1500 ~ 1999張者,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IC卡上傳。
2、月平均處方箋收受量1000 ~ 1499張者,101年1月1日起施行IC卡上傳。
3、月平均處方箋收受量999張以下者,101年7月1日起施行IC卡上傳。
但月平均處方箋收受量300張以下者,應專案同意在102年12月31日前不予實施IC卡上傳。

五、目前由於許多健保特約藥局並未備有電腦設備,一旦強制全面實施,勢必需要購買相關設備,僅電腦相關設備購置即需花費數萬元,更遑論日後按月支出之上傳VPN及ADSL之費用。況且,醫藥分工已施行十餘年,且為法所明定,今未見  貴局依法行政要求醫療院所應釋出處方箋,卻一再以行政院法規及契約約定強加健保特約藥局須配合  貴局政策,如此,對特約藥局殊為不公,尤其,對月平均處方箋受收量300張以下之社區藥局,根本是形同逼迫其退出健保特約,此顯與國家厚植基層醫療防疫網絡之政策相違背。

六、按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且應顧及其比例原則,為此,特函請  貴局詳加酌量,同意本會建議,避免害及特約藥局生計並維基層醫療防疫網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