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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11月起(費用年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日期:99年10月07日
   發文字號:健保北字第0991505293B號
 
   

 

 

 

主旨:
自99年11月起(費用年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9年08月05日健保醫字第0990073148號函檢送99年07月28日研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會議紀錄辦理。
二、貴藥局平均月申報件數大於2000件者(含)業自98年1月(費用年月)起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仍請繼續依規定事項辦理。
三、貴藥局如係平均月申報2000件(不含)以下者,應依據下列事項辦理:
(一)實施日期:自99年11月起(費用年月)
(二)實施標準:
1、IC卡登錄後24小時內上傳之比率 >= 90%。
2、IC卡上傳件數 / 申報件數之比率 >= 90%。
3、醫療費用、部份負擔、醫事人員ID、醫令等4項任一項上傳率 >= 60%者【上傳件數(醫令上傳品項數)/ 申報件數(醫令申報品項數)】。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未符上述任一項指標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辦理方式:
1、勾稽:本局於100年1月進行99年11月費用資料之上傳之勾稽。
2、發函改善期限:100年2月對前項勾稽比對結果不符指標者發函限100年4月前改善。
3、追蹤100年4月費用資料之改善情形:於100年7月針對100年4月費用仍未改善者,予以違約記點。
四、為利自99年11月(費用年月)起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如有尚未申請安全模組者,請儘速填妥「安全模組申請表」並加蓋合約大小印後,檢附讀卡機購買証明影本寄至本局臺北業務組醫務管理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8樓),俾憑辦理安全模組卡製卡及寄發。安全模組申請表請逕本局網站:www.nhi.gov.tw/臺北業務組/特約院所服務/檔案與表單索取/各項申辦業務申請書/安全模組申請表下載。
五、貴藥局於健保IC卡資料上傳24小時後,請至本局健保資訊服務系統http://10.253.253.242/idcportal/IC卡就醫資料上傳/IC卡就醫上傳檢核結果查詢/檢查上傳資料是否正確。查詢時,請輸入機構代碼及密碼(初次設定為機構帳號14碼,不足14碼請於前端補0)。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各轄區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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