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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居家廢棄藥品回收事宜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9月10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295611號
 
   

 

 

 

主旨:
有關辦理居家廢棄藥品回收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9年5月4日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及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9年8月4日北環衛字第0990069257號函辦理。
二、依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9年8月4日北環衛字第0990069257號函略以:「因家庭一般過期及變質廢棄藥品非屬有害廢棄物,民眾少量廢棄藥品可混於家庭垃圾中排出,由公所清潔隊清運至焚化廠焚毀…」,合先敘明。
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3、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查該附表三所列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第一大項「基因毒性廢棄物」之「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及「可能致癌之細胞素或其他藥物」包含Azathioprine等35種成分藥品。
四、爰此,若民眾攜帶剩餘過期藥品請藥局協助回收,經查若非屬Azathioprine等35種成份之一般廢棄藥品,請藥局協助輔導民眾將少量廢棄藥品混於家庭垃圾中,爰適包裝後由公所清潔隊清運至焚化廠焚毀,切勿丟棄於水槽或馬桶內,以維護環境衛生;若係屬Azathioprine等35種成分之廢棄藥品,可請民眾攜至原處方藥品之醫療院所協助回收,或由藥局協助回收後爰適處理(如附件)。為服務本縣縣民及考量藥局現況,若貴會所屬會員協助回收廢棄藥品,專請貴會協助定期彙整回收廢棄藥品相關資料(以「屬Azathioprine等35種成分」及「一般廢棄藥品」 分別列冊彙整」,提報本局,以利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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