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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溶菸錠宣傳違法 重罰2500萬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介雲
   日期:99年07月01日
 
   

 

 

 

口溶菸錠大動作搶進臺灣市場,因為違規行銷遭處500萬元罰鍰後,仍透過電視媒體進行產品宣傳。國民健康局今晚對此嚴厲建議,將處以最高額的2500萬元罰鍰,同時發函全國衛生人員,一經查獲有行銷文字或事證,將「論案處分」、「每案一罰」。

國健局並呼籲各媒體,於報導時務必謹慎,不要淪為菸商的宣傳工具;如果有代為宣傳的情形,將會一併重罰。

「口溶菸錠」因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關於菸品促銷和廣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促銷或宣傳的規定,基隆市衛生局先前已經開出500萬元罰款。但是該菸商於短期內再踩紅線,透過電視進行宣傳,引發國健局嚴厲處份並進行全面稽查。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不論是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做為原料,製成吸用、咀嚼等使用的產品,都是屬於「菸品」,而且不論是吸食、咀嚼或點燃菸器,都是「吸菸」的行為。

國民健康局強調,該項「無煙菸品」仍為菸草製品,所以還是屬於「菸品」,具有害成份,會對身體健康產生重大危害,而且誤導民眾可以在禁菸的公共場所使用。

因此,在禁菸場所含口溶菸錠等「無煙菸品」,同樣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國民健康局已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全面加強執法稽查,民眾如果在禁菸場所違規使用,最高可會被處1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