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六月 26 - 00:0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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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99年06月23日 |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86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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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宣稱美白或嫩白功效化粧品,結果顯示一項產品含高含量重金屬汞,且部分產品有標示不符情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被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06月18日FDA器字第099160766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於72年11月3日已公告輸入或製造之化粧品禁止使用水銀(汞)及其他合物在案,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三、檢附新聞資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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