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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產品資訊,以供消費者清楚辨識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日期:99年05月13日
 
   

 

 

 

有關市售乳製品因加工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產品標示之問題,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市售乳品之標示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辦理,而民眾亦可由產品標示,獲得產品資訊。如保久乳和鮮乳的相異處,主要在於加工條件不同,使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條件不同,故消費者可由包裝標示得知保存方式、保存條件;調味乳部分,乃因業者調配產品配方,添加產品風味或營養,則須依食品實際情形,標示於成分欄中。如有標示不符規定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乳品業者,請依法確實標示,提供民眾更明確之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