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22日署授食字第0991101443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降低民眾誤用不良品之機會,藥物不良品之通報與回收為藥政管理上之重要一環,透過該機制,可快速阻絕民眾接觸不良品之機會。 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3年起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相關通報作業,負責接受各醫療院所、藥局、藥商及消費者之藥物不良品通報作業,衛生主管機關可依該通報訊息立即執行後續處理,並公布於網站,降低消費者誤用機會。 四、藥品製造業者對上市之藥品應負起監視與自主管理責任,當發現產品有危害使者安全與健康之虞,例如持續性安定性試驗(on-going stability)結果不符規格時,應行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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