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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可藥酒 禁標醫療用語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沈婉玉
   日期:99年04月14日
 
   

 

 

 

未取得衛生署核可藥酒,若標榜保健療效,要重罰!今天立院財政委員會將審查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明訂未來酒品上不得標示「強身健骨」、「延年益壽」或「養顏美容」等用語,否則處以五萬至五十萬元罰款。

這項修正草案,財政部官員指出,一旦立院三讀通過,未來就算是在酒中浸泡人蔘、當歸等中藥材,或者是號稱添加紅麴,都不能在酒品上標示或暗示有醫療保健療效。

官員說,倘若業者要販賣具有醫療效果的酒品,必須按照規定,經過衛生單位核准,取得藥酒的執照才行。例如,市面上常見的「維士比」、「保利達B」等,是屬於衛生署核可的藥酒,就不在菸酒管理法的管理範圍之內。此外,草案明定酒中含有危害健康物質,或製酒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酒精,加重處五年到七年刑期

據悉,一名知名女作家,因代言本土酒廠的紅酒,標榜有療效,曾遭地方政府取締而改正。

此外,此次修法中罰則部分,增加刑責,明訂供製酒的酒精需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酒精為限,若業者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製造劣酒,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一般劣酒只處以行政罰還要嚴厲。此外,若被驗出具危害人體健康的成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相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