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二、附表十五及「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八,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31402817號及衛授食字第1131402818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述會員,請查照。
由 NTPA006 在 2024, 四月 12 - 10:53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05926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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