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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 1月1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健字第1122020432號
 
 

 

  主旨:轉知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 1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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