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請協助宣導下列事項:一. 部分負擔調整方案刻正預告中,正式上路後,藥局需依新制收取藥品部分負擔(對照圖如附件):(一) 一般藥品處方來源為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計費有所調整。(二) 醫院開立慢連箋,第一次比照一般藥品收取。二. 門診及交付機構申報格式,配合部分負擔調整方向皆有修正,請確認藥局申報格式可順利轉換新制,以利正確申報。
由 NTPA012 在 2023, 六月 13 - 14:21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6月13日 | ||||||
發文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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