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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小提醒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658期
作者:高雄縣 陳映伶小姐


 

這樣,算誤導消費者?
案例一:法官說:「郝藥師,張ㄚ三因為胃腸不好去你藥局諮詢,為什麼你利用藥師專業身份誤導張ㄚ三,讓他認為IGY對胃腸有助益,經過張ㄚ三拿著產品,到衛主管機關查證,這只是保健食品而已啊!」
郝藥師回答說:「張ㄚ三只說要顧胃腸的保養品,我才推薦他使用,可是這樣有犯法嗎?」
法官說:「根據藥師法第二十一條~5,藥師藉其藥事專業身份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之虞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這個法規是你們自己訂定的,你不會不知道吧!」
郝藥師昏倒在地,原來他每天在藥局銷售產品,只要消費者認為藥師有誤導之虞,那犯罪事實就成立了,天ㄚ!那按捏!


拆包裝零售,被判刑…
案例二:晴天霹靂!老天爺,不會吧!
郝藥師拿著法院判決書,他傻眼,他只不過將大包裝的紙膠,拆成小包裝銷售而已ㄚ。
原來郝藥師買進知名品牌的紙膠,一盒24個,客人只要一個,郝藥師就貼心的零賣給客人,誰知道竟然被檢舉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消費者找上消保官…
案例三:電話的那端~~
消保官說:「郝藥師嗎?我們前些時日發了一份公文給您,請您來一趟,因為有消費者檢舉您藥局銷售的產品不是真品,有偽藥之虞,為什麼您缺席不到呢?」
郝藥師回答說:「藥師是專業人員,醫事人員適用的法規是醫療法、藥師法和藥事法,而主管機關是衛生局,所以藥局是否銷售假藥?應該是衛生局的業務,所以對不起,「消費者保護法」並不適用於藥師,所以我缺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