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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 1111203357號令訂定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0275652號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以衛授食字第 1111203357號令訂定發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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