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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0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3號
 
   
 

 

  主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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