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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重申國內西藥原料藥製造業者及批發、輸入與輸出西藥原料藥之販賣業者,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規範(GDP),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111102054號
 
   
 

 

  主旨:重申國內西藥原料藥製造業者及批發、輸入與輸出西藥原料藥之販賣業者,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規範(GDP),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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