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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重申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並取得西藥運銷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掌握時程及早因應,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29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101107118號
 
   
 

 

  主旨:重申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並取得西藥運銷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掌握時程及早因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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