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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起以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83號
 
   
 

 

  主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起以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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