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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及維護醫療品質,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執業登記於非醫事機構之會員,仍應恪守各該專門職業法所定「應依醫師指示、診斷、照會、醫囑、檢驗單、會檢單」 等規定執行業務,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06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醫字第1100577173號
 
   
 

 

  主旨: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及維護醫療品質,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執業登記於非醫事機構之會員,仍應恪守各該專門職業法所定「應依醫師指示、診斷、照會、醫囑、檢驗單、會檢單」 等規定執行業務,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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