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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107544號公告訂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530034號
 
   
 

 

  主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販賣業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107544號公告訂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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