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有藥師執照,(104年12月30日公佈新法規,詳細說明請點選連結: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04年12月30日)六年換照須具備120點學分)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藥學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