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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港香蘭”溫膽湯濃縮顆粒(衛署藥製字第015497號)」(批號:N09920)藥品回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0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2356944號
 
   
 

 

  主旨:有關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港香蘭”溫膽湯濃縮顆粒(衛署藥製字第015497號)」(批號:N09920)藥品回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與使用,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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