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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5773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相關訊息,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1290975號
 
   
 

 

  主旨:有關「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5773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相關訊息,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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