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於109年5月28日以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28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D號
 
   
 

 

  主旨:「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於109年5月28日以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