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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箋藥補領,須自費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鍾佩芳記者
   日期:05月02日
 
   

 

 

 

為保障民眾就醫、提升用藥安全與落實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其中與民眾權益較為息息相關者,包括刪除醫院應在保險對象住院時留置健保卡之規定,以及增列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限制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明定保險對象領藥後,藥品若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

在公告的相關條文中,增列保險對象應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以做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轉診的就醫模式。另,也修正病患就醫時的身分證明,健保署表示,考量未滿14歲的保險對象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或者因為健保卡上沒有附上照片,以往是需要用戶籍謄本來當作證明;因此刪除戶籍謄本的適用,增列以切結的方式來取代,以方便未滿14歲的兒少就醫。

目前保險對象住院須繳交健保卡並由醫院留置,健保署表示,為減少醫院保管健保卡的行政作業及爭議,修正條文改為醫院查驗健保卡後歸還,以方便患者因病情須持卡外出門診的需求。

當保險對象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鑑於醫師無法即時查閱其就醫領藥紀錄,因此規定醫師以開立一般藥品處方箋為限,以杜絕慢性連續處方箋被不當使用或衍生慢箋後續調劑申報給付爭議。此外,基於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給付之原則,也明訂保險對象領藥後,若有藥品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的醫療費用不予給付,藉以強化病人珍惜醫療資源觀念,此項新制從六月一日上路。

此辦法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失智症病人,可以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