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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4月24日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五項。

三、「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ueili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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