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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行政院
   日期:04月16日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使得醫病關係趨於緊張對立,更因醫療事故訴訟過程冗長,讓醫病雙方飽受煎熬,不僅不利醫療體系長遠發展,甚至損及民眾健康權益。為解決醫療爭議處理的困境,改善醫病關係,今(107)年1月24日已修正公布「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事人員民、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與應裁量事項,以及醫療機構之民事責任,以使醫療責任判定更加明確合理,為配合「醫療法」第82條之施行,衛福部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朝向「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將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至關重要,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溝通關懷: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草案第5條)。

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調解會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草案第9條、第12條及第13條);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及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草案第4條)。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草案第25條)

預防除錯: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草案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