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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03月28日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1490號

主旨:訂定「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鋇鹽(Barium salts)成分【硫酸鋇、硫化鋇及色素之不溶性鋇鹽(salts)、麗基(lakes)和顏料(pigments)除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爰訂定「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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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107160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