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號
主旨: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原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40306865號公告,鎘及其化合物成分係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然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有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鎘之情形,爰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規範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量不得超過5 ppm,並自即日生效。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74年07月23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內有關化粧品製品中鎘之含量不得超過20 ppm規定應予刪除。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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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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