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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03月28日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號

主旨: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原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40306865號公告,鎘及其化合物成分係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然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有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鎘之情形,爰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規範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量不得超過5 ppm,並自即日生效。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74年07月23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內有關化粧品製品中鎘之含量不得超過20 ppm規定應予刪除。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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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