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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9130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9147號
 
   
 

 

  主旨:「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9130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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