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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輸入規定代號「F04」草案,原料藥應辦理輸入藥物邊境查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食品藥物管理署
   日期:11月01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於106年10月31日預告訂定輸入規定代號「F04」草案,未來輸入人用藥品之原料藥應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該草案係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防毒策略,為防止不肖業者將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故實施輸入原料藥邊境管制,並以確保原料藥品質安全、保障國人健康。


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告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

附件下載
20171031公告稿(預告新增F04輸入代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