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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9月07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008號

附件:「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含附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

三、 「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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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02008-第二次預告-公告掃描檔
1061302008-第二次預告-草案總說明
1061302008-第二次預告-草案逐點說明(含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