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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稽查捍食安,歡慶端午保吉祥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北區管理中心 (Tifsan)
   日期:05月26日
 
   

 

 

 

端午節萬粽飄香,為確保網購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秉持行政院「食安五環」核心架構,透過強化源頭管理,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網購端午應景食品製造業者稽查專案」,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心。

食藥署於106年4月間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21家網購端午應景食品製造業者,進行食品業者登錄內容、產品責任險投保、食品添加物管理、產品標示合法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及廢棄物之流向等重點項目查核。另抽驗其製售成品或食材配料,就防腐劑、漂白劑(二氧化硫)、殺菌劑(過氧化氫)、甜味劑、衛生標準、動物用藥、硼酸及其鹽類或蘇丹色素等項目進行檢驗。

本專案總計出動72人次,查核21家從事各式粽類、調味醬料或蝦米等銷售之網購食品製造業者,並抽驗40件端午應景食品或其食材配料,其中39件檢驗結果符合規定, 1件檢驗中。

稽查結果有9家業者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或登錄內容不完備處,除2家業者仍於限期改正中,其餘7家業者業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複查改正完竣。針對3件食材及8件成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主要為未見中文標示、營養標示有誤或內容物含量未由高至低分別標示等缺失,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規定處辦中。14家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業者,所轄衛生局亦已命其限期改正,11家業者業經複查合格,相關查核及抽驗結果詳如附件彙整表。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與製程管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另食品業者以網購通路進行販售者,在產品標示、宣傳單張(DM)或刊登廣告,應避免違反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17日發布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一般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60-500萬元。

食藥署提醒民眾於網路購買端午食品時,把握「看內容,查資訊,謹慎下單,取貨留意!」四部曲原則,首先,仔細閱讀商品之內容物及規格等資訊,避免落入圖片及文字陷阱; 次之,配合業者提供型錄及二維條碼(QR code)查詢完整內容。再來,下單前應確認交易相關資訊; 最後,收到商品後應依業者告知之保存方式存放,並儘速檢查包裝完整性及內容物是否有短少或腐敗情形。配合上述小叮嚀,確保消費者既能享受網購之便利性,同時亦能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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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3新聞稿附件-網購稽查捍食安 歡慶端午保吉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