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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5月1日生效。

發表於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日期:05月18日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2月13日公告實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因應預防保健業務實際需要,衛生福利部106年4月18日衛授國字第1061400313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相關資料下載
發布令.pdf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pdf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份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份規定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