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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 研究檢驗組
   日期:04月28日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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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900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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