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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藥商、藥局應向合格藥商購買藥品及醫療器材,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藥事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6年04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60648690號
 
   

 

 

 

主旨:重申,藥商、藥局應向合格藥商購買藥品及醫療器材,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藥事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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