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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將食品安全責任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4月05日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有關台灣食品業企業社會責任(CSR)問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 第 7條及第8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之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及設置實驗室(一級品管),並取得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二級品管),且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違反規定者,可以同法第47條或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目前上市上櫃34家食品業者依據規定已完成一級品管、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將食品安全作為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特別是食安法要求之一級品管,二級品管及追溯追蹤等,也建議其他食品製造業者,將食品安全作為等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以共同促進台灣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