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原名稱為「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16 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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