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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應下架乳瑪琳,雙北衛生局依法開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03月21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表示,網路平台及食品業者應於2017年3月13日晚上12時起,停止販賣或使用遠東油脂「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乳瑪琳等18項產品。針對仍於網路販售違規產品之食品業者及未同步移除拍賣網頁之網路平台,新北及臺北衛生局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各裁處3萬元罰鍰。

截至2017年3月20日14時止,衛生單位已出動1,339人次稽查遠東油脂18項(原19項,扣除重複1項)違規產品之下架情形,稽查對象包含食品工廠、烘焙業及各大通路商等,共計稽查4,556家次,下架產品約64.1公噸,衛生單位將持續加強稽查,以避免民眾使用到違規產品。應下架之18項產品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http://dph.tycg.gov.tw/home.jsp?id=13&parentpath=0,1&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3100002&aplistdn=ou=data,ou=health1,ou=chhealth,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食藥署重申,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