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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記者: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
   日期:03月17日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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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
認定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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