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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二級品管,未改善最重罰300萬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連翊君記者
   日期:03月09日
 
   

 

 

 


▲食藥署昨(8)日說明第二級品管機構驗證制度。(記者連翊君攝)

為增強食品安全的管控,食品藥物管理署自2014年啟動第二級品管「機構驗證制度」後,陸續完成618家資本額三千萬以上食用油脂製造業、民生物資及罐頭食品製造業等,但卻還有30多家未通過驗證;如未通過認證且限期未改善業者,最重可罰300萬元。

食藥署風險管理組科長呂在綸表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機構到廠實地評鑑其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法規符合性。包含資本額三千萬以上食用油脂、民生物資如麵粉、糖、醬油及不分資本額的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業等。

呂在綸指出,雖然驗證的通過率高,但還是有30多間業者不合格,其中包含罐頭工廠未執行熱穿透試驗等。而通過驗證的食品業者須接受定期及不定期追蹤查驗,及每2年重新辦理驗證等,才能維持驗證資格。

食藥署風險管理組副組長王淑芬說,通過機構驗證的食品業者,會得到一張由驗證機構發出的證明書,上面印有QRCode,民眾用手機掃瞄後,會連結到食藥署網站,便可查詢食品類別等資訊。

另外,驗證是屬強制性的,若未通過驗證且限期未改善之業者,依據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