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
為推動分級醫療,導引民眾就醫習慣改變,以提升效率及促進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內容的差異化與分工合作,衛生福利部正式公告調整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與急診費用,自106年4月15日開始實施新的規定。
分級醫療六大目的
分級醫療目的分別為:(1)提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2)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3)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4)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5)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6)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
調整目的是為建立制度 本次調整有降也有升
本次部分負擔調整目的不在增加健保財務收入,而是建立制度。本次調整有降也有升,希望藉此建立有效的轉診制度。新規定包含:(1)經轉診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的部分負擔調降40元,醫學中心由210元降至170元,區域醫院由140元降至100元。(2)未經轉診至醫學中心部分負擔,由360元調至420元。(3)急診部分負擔方面,醫學中心急診檢傷分類第3、4、5級由450元調至550元,檢傷分類第1至2級部分負擔維持現況;考量執行上順暢,原訂夜間零時至凌晨6時至急診檢傷分類3、4、5級不調高予以取消。
轉出院所應與民眾協商
特約醫院、診所對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轉診醫院應與民眾協商後再安排就醫。內容應包括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開立日期、診療科別,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並於開立前,得洽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等之就醫安排。
接受院所端保留名額給轉診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特約醫院、診所應設轉診櫃檯,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視需要,保留一定名額予轉診之病人。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回復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
民眾於有效期限內接受轉診就醫
民眾應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至轉診醫院轉診櫃檯接受就醫安排。民眾經轉診治療後,病情已無需在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繼續接受治療時,得回原診治醫院診所接受後續追蹤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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