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雞起舞報福音,家家戶戶歡喜迎接新春,為確保網購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網購年節應景食品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總計出動98人次,查核31家業者,並抽驗59件年節應景食品或其食材,其中已完成55件產品之檢驗,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食藥署監控網路年節食品廣告,總計557則,尚無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之情形。
近年來,由於消費習慣改變,網購食品日漸盛行,食藥署於105年12月間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31家從事肉類加工品(如肉乾、香腸)、冷凍調理、調味醬料及休閒食品(如貢糖、糕餅)等銷售之網購食品製造業者,進行登錄內容、產品責任險投保、食品添加物管理、產品標示合法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及廢棄物之流向等重點項目查核。另抽驗其製售成品或食材配料,就防腐劑、漂白劑(二氧化硫)、甜味劑、亞硝酸鹽、衛生標準、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等項目進行檢驗。
稽查結果顯示,在衛生機關積極推動食品業者登錄制度下,查核之31家業者均已完成登錄,並就登錄內容不完備處,地方政府衛生局均已責令業者完成改正。針對12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主要為營養標示有誤、未標示過敏原或有效日期資訊等缺失,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則以衛生環境、食材未離地存放、食品添加物未落實三專管理(專人、專冊、專櫃管理)、作業人員體檢未完成與廢棄物未製作清運紀錄等為主要缺失,其中,21家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業者,所轄衛生局皆已依規定命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20家業者業經複查合格。
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在產品標示、宣傳單張(DM)或刊登廣告,應避免違反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17日發布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一般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60-500萬元。
另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年節食品時,應選購衛生可靠和信譽良好廠商的食品,並仔細閱讀產品標示,注意產品外包裝之品名、內容物、數量與淨重規格、食品添加物名稱、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及製造廠商等相關資訊,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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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18新聞稿附件1-稽查結果照片
1060118新聞稿附件2-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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